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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——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
时间:2023-12-08    来源:    作者:

第三章 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

 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记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:

  (一)散布有损宪法权威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;

  (二)参加旨在反对宪法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的;

  (三)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、重大决策部署的;

  (四)参加非法组织、非法活动的;

  (五)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;挑拨、破坏民族关系,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;

  (六)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
  (七)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、音像制品、电子出版物进入境内的;

  (八)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。

  有前款第二项、第四项、第五项行为之一的,对策划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,给予开除处分。

 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,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,反对社会主义制度,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、演说、宣言、声明等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

 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:

  (一)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;

  (二)在事业单位选拔任用、公开招聘、考核、培训、回避、奖励、申诉、职称评审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;

  (三)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。

  篡改、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,给予记过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。

 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,给予记过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。

 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、长期居留许可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。

 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:

  (一)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、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,不服从指挥、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;

  (二)破坏正常工作秩序,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;

  (三)违章指挥、违规操作,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;

  (四)发生重大事故、灾害、事件,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、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;

  (五)在项目评估评审、产品认证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,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;

  (六)泄露国家秘密,或者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、个人隐私,造成不良后果的;

  (七)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。

 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:

  (一)贪污、索贿、受贿、行贿、介绍贿赂、挪用公款的;

  (二)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;

  (三)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、礼金、各种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的;

  (四)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;

  (五)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;

  (六)违反国家规定,从事、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;

  (七)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。

 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:

  (一)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;

  (二)违反规定使用、骗取财政资金或者违反规定使用、骗取、隐匿、转移、侵占、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;

  (三)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、标准和对象的;

  (四)挥霍、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;

  (五)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,擅自占有、使用、处置国有资产的;

  (六)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,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;

  (七)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。

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:

  (一)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;

  (二)有抄袭、剽窃、侵吞他人学术成果,伪造、篡改数据文献,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;

  (三)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、威胁或者误导,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

  (四)利用权威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,压制不同观点,限制学术自由,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;

  (五)在申报岗位、项目、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;

  (六)工作态度恶劣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;

  (七)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。

 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:

  (一)违背社会公序良俗,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,造成不良影响的;

  (二)制造、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;

  (三)参与赌博活动的;

  (四)有实施家庭暴力,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,或者拒不承担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等的;

  (五)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、社会公德的行为。

  吸食、注射毒品,组织赌博,组织、支持、参与卖淫、嫖娼、色情淫乱活动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。

 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给予开除处分:

  (一)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(含宣告缓刑)的;

  (二)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,刑期超过三年的;

  (三)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。

 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,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处分;案件情况特殊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更为适当的,可以不予开除,但是应当报请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,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。

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,或者犯罪情节轻微,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;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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